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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二、贯彻执行《立法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立法法》对政府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政府立法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与发展的决策。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避免与其相抵触,市政府的规章也不得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要遵循省委、省政府对清理经济发展软环境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要与世界贸易组织运行规则相一致。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群众路线,强化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要广泛吸收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每个立法项目都要经过专家论证,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委员的作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规章草案,在政府常务会讨论之前,要主动征求同级人大和政协的意见。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较广,又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要突出地方特色,注意解决本地突出、而国家立法没有或者不宜解决的问题。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要规定它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要通过政府立法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政企分开。
  第二,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把那些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的,经过实践证明管理方式行之有效的,社会经济生活急需加以规范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计划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发文件,用政策加以指导;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较为详细,又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不要再搞地方立法。每年四季度,由政府法制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之后,提出年度立法计划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凡列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工作。重要的立法项目可由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起草部门要事先与其协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起草部门要将草案文稿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限上报政府,径送政府法制部门。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草案文稿认真协调,严格把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和解决部门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以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政府法制部门要站在政府的高度,严格审核修改,向政府提出审核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义务或重要法律问题的,要经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一般不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和规章的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依照《立法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职责,对上报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要严格按照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解释规章。属于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法制部门代政府行文解释;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具体应用规章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法制部门同意后进行解释,并将解释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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