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0〕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阐述了实施《
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对如何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立法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
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法》的制定与施行,使政府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在立法原则、权限和程序上有所遵循,这对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安排一定时间认真学习《
立法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转变与《
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颁布《
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和立法权限、程序等基本内容,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熟悉《
立法法》的宗旨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要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全面培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立法工作人员,为贯彻实施《
立法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
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