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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合理布局。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一)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打假工作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有效遏制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在打假队伍装备以及所需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二十二)突出重点,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市场作为重点严查严打;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压,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经营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打假和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行“质量、计量信得过”活动、“保真保优销售”活动,创建“购物放心店”、“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所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大力推行先进的防伪技术。倡导名、优、新、特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手段防伪,鼓励企业利用防伪技术措施,保护产品的信誉和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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