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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借鉴国内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进“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我省质量认证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质量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推动企业管理方式同国际惯例接轨。
  (十四)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充分发挥质量协会的作用,把培训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十五)加大质量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重点对电站成套设备、大重型机械设备、子午胎、工量具、精密轴承、特种钢、铝镁材等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主导产品更新换代。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五、依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六)认真落实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产品和我省实行地方准产证产品加大监管力度,试行开业审查。严格市场管理,特别是各种专业批发市场要严格市场秩序。对假冒伪劣商品既要断源又要裁流。
  (十七)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要产品和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实行产品质量跟踪监督检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十八)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报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证书使用;对我省实行地方准产证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准产证证书。在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监督检查中,企业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检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九)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对我省的支柱产业、省名牌及质量长期稳定、市场有一定占有率、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产品,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为保证免检工作的质量,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尽快制定免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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