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
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0〕6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省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8月4日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大力加强质量工作,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二次创业、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产品质量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推进我省“二次创业”的伟大实践,振兴我省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即,国内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处于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尽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二次创业”伟大实践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产品质量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主要是:大路产品多,品牌产品少,资源型、原字号产品和粗加工产品多,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和精深加工产品少。因此,我们必须从确保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我省质量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质量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这一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质量,推动我省产品质量不断上档次、上水平,适应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