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民政、公安、卫生、统计、计划生育等部门要科学编制人口计划,加强婚姻登记、出生登记和收养子女的管理,落实凭证接生制度,加快信息管理网络化的进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严禁瞒报和虚报。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村一级,加强村级班子建设,落实村党组织、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四、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党委、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调查。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和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
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一定条件,组织和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县以上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超过10元。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的必要开支。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壮大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实力,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办法。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机构稳定。要选配好各级计生委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计生委的领导岗位:保证大大的乡(镇、街道)设有计生办,配备必要数量行政编制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一万人以下的乡(镇)要配备行政编制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按有关文件要求,配齐、配好各级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生协会工作人员;按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政村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管理员,并切实落实他们的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这支干部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及评选劳动模范要有一定的计划生育干部代表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