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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因此,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比实现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国策观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人口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我省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全面贯彻《决定》提出的指导方针
  我省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控制在4800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3‰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健全完善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紧密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融为一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为完成上述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决定》提出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继续实行分类指导,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浙南部分地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在工作比较先进的地方全面推进以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在工作相对落后的地方全面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加快孕前管理步伐,深化管理改革,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根据《决定》要求和我省实际,全面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措施
  实现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必须把贯彻《决定》精神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总结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新家庭计划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开拓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
  (一)制订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企业、医疗、民政、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政策、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综合决策,使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涉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之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独生子女家庭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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