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办发〔2000〕50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199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县域经济晋级升位实施方案(试行)》(琼发〔1998〕11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省委、省政府在原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市县经济发展考核办法》。此考核办法更加突出重点,更加简便,易于操作。现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7日
海南省市县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含农垦)增加量和国内生产总值(不含农垦)增长率。
(二)人均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加量和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四)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发放率(考核本级财政供养部分)。
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发放率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供。
二、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