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4)有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5)有6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4)有1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5)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经营性录像放映不得由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者承担,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放映场所,放映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有完好的放映设备;
(4)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材料;
(3)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
(5)验资证明;
(6)经营管理制度;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审批程序。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以及信息网络单位利用电子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均须由所在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利用电子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须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经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还需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审核合格文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登记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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