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0--28日)。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论述,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9月20日--26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重大意义,揭露淫秽、反动音像制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社会危害性,传播鉴别音像制品真伪的有关知识,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理解与支持。
(二)执法检查阶段(9月29日--10月20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除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2、批发、零售、出租非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的;
3、经营的音像制品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4、在小商品市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的,在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内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
5、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6、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
7、打着“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的幌子实际是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
8、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不按规定购买录像节目放映和报送月放映计划表、月放映报表的;
9、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重新审核登记阶段(10月21日--12月15日)。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条件对现有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1、音像制品批发业务须由国有单位承担,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