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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冀办字〔2000〕53号 2000年8月28日)


  今年,我省在持续干旱三年以后,又遭受了严重的旱、水、虫等自然灾害,给相当一部分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尤其对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贫困地区来说,困难更加严重。关心群众生活,认真做好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大局,对于恢复灾区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受灾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落实减免贫困户和重灾区农民负担的政策”的要求,现对切实做好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前,在农民增收遇到诸多困难的形势下,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更加严重,灾区减负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更加严峻。对灾区来说,减负就是增收,减负才能增收,减负也是救灾、扶贫的重要环节和内容。这不仅是因为减少支出就等于增加收入,更重要的是只有使灾区群众摆脱无力承担的负担,才能使灾区农民有能力、有积极性去恢复生产,进行自救,度过难关,保持稳定。为此,各地要深入灾区把握实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灾区的减负工作。
  二、受灾地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各市、县,要在认真搞好灾情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和提留统筹费的减免方案,下发给乡、村执行,切实把农民无能力承担的税费负担减下来。全年绝收和按正常年景减收较多的农户,其税费负担应当适当核减或免收。免收和核减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乡、村和农户。有关的乡、村,要尽量压缩开支。用乡统筹开支的乡、村教育中的民办教师工资和危房修缮改造,优抚、计划生育等,应打紧开支予以保障,村提留开支中的干部工资以及由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开支的五保户供养,应予以保障。其他项目可停办或缓办。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精简教职工队伍,压缩享受补助的村干部人数,减少各种开支。
  三、各地要继续执行中发〔1996〕13号文件规定的对贫困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除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烈军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适当免除提留统筹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征收提留统筹费前,在摸清减免对象的分布情况,由村委会根据村民的减免申请和本村经济情况,提出拟予减免的户、减免比例、减免金额的初步意见,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减免的提留统筹费不得分摊给其他农户。严禁强迫村集体和农民贷款上缴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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