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放长假”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办法。
对已经放长假超过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并给予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对限期不回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8.改制企业职工
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能以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或以入股取代劳动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安排下岗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有分流安置职工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9.上述条款中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理顺劳动关系的办法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1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的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
(4)依据《
劳动法》第
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依据《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21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