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放宽管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教育收费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宏观管理。要明确各类学校应该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规定。实行收费报备和向社会公示制度的学校应在开学前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向社会和学生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同时将学校各项减、免、缓、奖、助、贷学制度的实施办法向学生说明,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进展。对高校后勤服务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自主定价,参与市场竞争。对高校后勤服务的非企业法人,其有偿后勤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给予一定的自主定价权。
(八)医药与卫生
以降低药品虚高定价为重点,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在规范药品价格的同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根据《
国家计委印发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精神,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制定和适时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和调整零售价格。
2.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各地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药品招标采购的单位必须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价格形成后,物价部门在实际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差率制定最终零售价格。同时要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审核、公布制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精神,今后凡未经省级物价部门审核登记的药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上销售,以进一步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药品价格。
4.加强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制度。在全省医疗单位推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计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和悬挂《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住院病人在结算医疗费时,医院需向患者提供每天收费项目和收费清单;门诊也应设立专门窗口,对患者提供收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