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
要加强对发电、供电企业的成本、价格的审核和管理,适时降低电价。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认真逐条落实,促进全省电力工业的发展。
(三)城市基础设施
1.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筹集资金的办法。要根据成本的变化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加强成本审核,完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回报期限和回报率。要按照国家计委和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要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通过收费权资本化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等方式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公用(益)事业发展,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需要。
2.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产业政策》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完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测算、上报、审批工作,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促进水利产业发展。同时,适时调整部分城市自来水价格,以促进城市供排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3.适时开征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集中处理的步伐。污水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逐步提高水价中污水处理费的比重,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4.逐步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城市垃圾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交通工具业主都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以完善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5.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精神,对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投资经营自来水、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其投资收益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允许其经营获取合理回报;对投资经营市场、公园、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价格适当放开。
(四)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