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立足我省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研制开发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由地区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第四十四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的和允许发展的项目,除国家有规定的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为一道审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减免管理费。对外商、外省来甘投资兴办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体系,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对引进国外和省外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比例及办法,由地区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严格兑现。
第四十九条 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少数民族改革开放试验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享受所在开发区(示范区、试验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自本政策生效起,我省现行政策中凡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本政策中,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解释权属甘肃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