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我省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在我省投资举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三十六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引进我省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我省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聘请顾问、短期招聘,可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在甘工作时间,保证来去自由。企业引进人才类型、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为奖励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设立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和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60万元。
  第四十条 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第四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甘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我省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在兰州市以外工作的可以在兰州市落户;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接受单位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应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