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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包括利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经批准,由受益级财政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分别在五年和三年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及其包装物料等,享受加工贸易保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在甘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省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取得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九条 鼓励省外、国外企业与我省科研机构合作进行转制,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于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间性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在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省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接收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二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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