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投资于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二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八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享有我省企业同等待遇。甘肃省对本省企业的所有鼓励政策,对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一样适用。
第九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可同样申请按规定在A股、B股、H股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用的一切社会服务,与我省企业享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非国有资本在我省投资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来甘工作的外籍人员、外省人才及其家属与本省居民享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鼓励投资政策
第十四条 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分所有制,不分省内外、国内外投资,每年选定20户企业,在安排配套资本金或股本金、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优惠贷款、发行股票、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份,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高于35%。其中,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