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省政府已有新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政发〔2000〕50号 2000年8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为了不失时机地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外和省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省的开发建设,加快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此政策。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允许外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区域外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外商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省进行投资。
第三条 除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控股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第五条 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内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商业零售和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信息等企业。并将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有序扩大范围。
第六条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我省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