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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销售发菜和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的通知

  3.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和取缔发菜黑市交易活动,对仍在销售的发菜及其制品要依法没收,并处以被没收发菜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库存的发菜,由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清理、封存,交同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4.各级外贸部门及兰州海关要严格把关,严禁发菜及其制品出口。
  三、坚决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
  1.各有关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某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建设规划,科学划定禁挖区、封育区,并将保护和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明确规定年度采挖总量,轮采措施,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工具等。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环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加强对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均须在当地县级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级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采集证。采集所在地县(市)政府未制定保护和建设规划的,省级农牧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采集证。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工具及采挖量,有效期限为一年。严禁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凭证采挖活动应在允许采挖的区域内。严禁跨区和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原采挖甘草、麻黄草。因采挖活动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取消其采集证,同时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3.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农牧厅、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制定全省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国有医药商业企业发放收购许可证。发证部门必须将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国有医药商业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严禁无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挂靠具有收购许可证的国有医药商业企业收购甘草、麻黄草。凡有挂靠收购行为的,一经发现,要对挂靠和被挂靠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由发证部门取消其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
  对虫草等其他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可比照对甘草和麻黄草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外贸部门对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加强监督管理,外贸进出口单位出口甘草和麻黄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5.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清理、审查登记和整顿。各级经贸、药品监督、工商、税务、农牧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现有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经营企业,淘汰设备落后、产品档次低、生产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生产企业,停止审批新建以甘草为原料的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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