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四)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中,现任省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委员、省委委员的人员待遇,选择进企业的,由企业供给;选择不进企业的,由省财政供给,离退休后费用由省财政负责。
  上述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不管由省财政还是由企业供给的,均由企业负责。
  (五)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后的离休人员,继续按现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并参照省直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参保费用由省财政拨款。
  转制后的退休人员,按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统一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费用由集团公司负责。
  (六)上述财政核拨的各种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独列帐,专户管理,集团公司不能挪作它用。
  五、关于原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统筹金缴纳问题
  (一)集团公司组建后,转到集团公司的在职原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外,其余部分按规定记帐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从转到集团公司之日起计算补缴,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外,其余部分按规定记帐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养老、失业保险统筹金,省财政只补到2003年5月底,其后由接纳分流人员的单位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补到正式办理退休之日。
  分流到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保险统筹金的纳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构改革前机关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困难补助金,按《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和《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粤人薪字〔1998〕7号)精神由集团公司审批,在省财政列支。
  六、关于集团公司组建后的启动资金问题
  新组建的集团公司所需启动资金,首先由集团内骨干企业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从省解困周转金中适当解决部分。具体数额待集团公司正式组建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视各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