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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男年龄超过57周岁、女年龄超过52周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以2000年为界限,在2001年9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正常晋升工资的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并将晋升的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原机关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负责推荐工作,也可进入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
  (四)分流到经济实体。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
  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首次参加职称评定时,其在机关工作的时间,视为专业技术任职时间,并比照同等学历、同等工作年限的人员现有职称评聘情况,申报评定相应职称。在首次参评时,外语水平仅作参考。
  三、关于原行政经费的支付问题
  (一)根据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新组建集团公司的稳步发展,集团公司经省政府批准正式组建后,原由省财政供给经费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医疗和办公费用,3年内(即从2000年6月至2003年6月)继续由省财政供给。从第4年起(即2003年6月)由公司自行解决。
  (二)原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3年内可继续按现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统一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费用由集团公司负责。
  (三)分流到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行政经费及医疗保险,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划入新组建集团公司的,其编制和经费来源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经费支付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包括这次机构改革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这次机构改革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下同)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必须设立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经费由企业负责,但省财政厅在核定该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指标时,应确认这一项费用。
  (三)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中,原属机关工作人员且在集团组建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离岗退养手续的,其工资及其他费用由省财政解决;转入企业后再办理手续的,离休人员费用由省财政负责,退休人员费用由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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