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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部分机构
 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98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为推进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快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现就我省原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含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公司)的运作,作出若干政策规定:
  一、关于企业集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问题
  原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由省工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5〕292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问题
  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工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执行。具体自理办法如下:
  (一)随职能转岗。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撤销转制单位原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到市县基层挂职锻炼、援藏、援疆和出国进修人员,其原所在处室随职能划转的,在新单位应保留其职位;随原单位转制的,在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保留其职位。
  (二)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按粤机编〔2000〕3号文规定以公务员身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离岗退养的由集团公司审批,报省人事厅备案,享受在职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离退休人员管理。离岗退养期间,如国家对公务员统一调资,按同职在职公务员办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公务员身份由集团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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