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就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一)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定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拒报、瞒报或迟报的,依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移送统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对逾期不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审,以及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