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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十)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加强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发挥计量、检测市场中介作用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进一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市重点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小型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按照市场和客户要求,各类企业要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重点企业原则上都应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商业零售企业要建立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保证体系。要借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十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充分运用智力引进等各种方式,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监管。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开业审查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凡检验不合格产品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政府采购的大宗物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抽样检验合格,或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十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和授牌活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质量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消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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