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镇小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对于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确认,并向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对此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有关单位要与街道、居(家)委会密切合作,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社区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其他保障对象的档案资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将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保证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六、积极筹措资金,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的支撑力
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预算过程中,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安排好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要坚持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今年10月底前,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七、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摸清底数,避免出现数据不实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政府培训和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社会保障经办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首都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