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常督查。
市督考办对被考核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日常督查,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不定期考核,并及时、准确督查考核记录,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半年抽查。
每年7月,市督考办组成督查考核小组,选择部分本年度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较多的部门进行半年抽查。半年抽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所承担的各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年终考核。
每年年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主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自查、市督考办检查、民意测验、领导同志推荐、市长办公会确定督查考核等次的步骤进行。
1.部门自查,进行自我评价。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逐项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工作目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对未能完成和未能按时、按标准完成的目标,应详细说明原因。自查结束后,将本年度督查考核总结报告及自查情况报市督考办。
2.市督考办检查,对各项督查考核内容作出评价。市督考办在接到各部门的督查考核总结报告后,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实地检查核实。结合日常督查以及半年抽查情况,对于部门年度内工作目标、专项任务以及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督查考核内容,按照《督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逐项作出评价。
3.民意测验。由国家认可的调查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请市民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和不清楚四个方面进行测评、并统计汇总。
4.推荐。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被考核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投票推荐优秀等次部门。
5.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综合对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评价,提出优、良、中、差等次初步评定意见,连同民意测验、领导推荐结果,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年度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评定督查考等次后,按照《督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督查考核结果,对获得的优的部门,授予“政绩突出单位”称号并通报表彰。
(二)分配考核优秀及奖励指标。由市人事局按《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下达当年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和受奖励人员指标。
(三)核发表彰奖励经费。根据市督考办核定的督查考核结果,由市级财政对获得的优的部门,按照人均1000元,部门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获得良的部门,按照人均700元,部门最多不超过7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