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是涉及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首都生态环境保护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倡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二)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和标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广泛宣传《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使生产经营者尽快掌握并严格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养殖业要推行生产记录卡制度,禁止使用镇静、安眠类饲料添加剂和平喘、激素类药物,对允许使用的兽药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种植业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控制氮肥的施用量,推广应用有机肥、活性有机肥和生物肥料,推广配方施肥及精量平衡施肥。要积极推进产地标识和安全产品标识制度建设。对达到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择优向社会公布,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的农产品应有产地标识。逐步推广使用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建立安全优质农产品展示销售中心,为安全食用农产品占领市场创造条件。
(三)依靠科技推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要以科技为先导,加强试验和示范工作,搞好安全可靠农业投入品的筛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积极开发生物肥料等安全有效的农业投入品,降低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成本。
(四)完善相应法律、规章和政策,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法规规章。鼓励创建安全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标识制度建设及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工作。对具有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重点乡镇和企业,在资金上优先考虑,在技术上重点扶持。
(五)做好食用农产品监测和基地、标志认证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现有的监测力量,做好食用农产品监测和认证工作。本着市、区县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检测力量,分别建立市监测认评中心及区县监测认评站,形成全方位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控体系。凡申请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名称、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县检测后,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组织认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的单位,可以命名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可以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现有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经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组织认证,可以命名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动态管理,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及监测认评站要加强日常检测和监管,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由生产基地设立的直销点(专柜)进行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取消其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称号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志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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