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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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