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
施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7日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稳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础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