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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的,该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企业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可以将专利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
  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作为成立科技企业注册资本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超过这一比例的,从其规定。这类科技企业注册时,注册资本可以分步到位。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等在转化科技成果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用地和生产经营用房方面给予以下优惠:
  (一)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协议、作价入股等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采取优惠价格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三)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成果持有者申请专利资金困难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资助,用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和年费。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等单位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的土地和设施,应当予以保障,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学校科技人员可以依法经营销售包括种子在内的自行或合作研究开发的产品。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拥有的农业科技成果及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无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国有研究开发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在单位签定协议进行核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单位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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