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8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计划、科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支持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和产业;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鼓励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协调、指导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中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必须按照项目性质和管理权限报请有关机关审查。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者能耗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