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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2000年8月8日

              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对档案事务实行监督和指导,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根据本办法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和登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全省档案登记工作。
  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登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档案登记工作中,负责所属单位档案机构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档案登记工作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登记:
  (一)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属单位的档案登记;
  (二)市、州、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县属单位的档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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