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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11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确保法制的统一。 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制的统一,还必须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以及改变或撤消不同法律文件的机关及权限。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精神,省政府和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要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备案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接受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省政府还要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精神,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较大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通过备案审查,强化监督措施,要坚决发迹或撤销那些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市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市地政府行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省政府及有管辖权的政府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各级政府都要积极受理,不能无故推托。
  维护法制的统一,还要认真做好规章的解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规定精神,严格遵守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凡属立法性解释,应由规章制定机关作出,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不得随意作出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章的认识不一致的,要求规章制定机关作出解释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作出解释;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规章制定机关同意后作出解释。
  四、通过贯彻实施立法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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