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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11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贯彻立法法必须遵循立法权限制度。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有:(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都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认真贯彻立法权限制度,明确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和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的其他事项外,我省可以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前,对需要立法的事项先作规定,也可按照权限制定规章。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以及应由中央统一规定的事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规定。对超越权限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以确保政令统一。根据立法法赋予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要按照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培育和规范市场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豫战略、加强社会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立法推动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要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形势的发展需要,抓紧做好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贯彻立法法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程序。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规章由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或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省政府或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时,可以确定1个单位或几个单位具体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确定由部门起草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起草工作,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注意广泛听取意见。对那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重大改革措施的立法草案,应登报征求意见。对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与专家进行认真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也要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做到既不越权,又要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确定由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和修改,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向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案。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省长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省政府规章应及时在《河南日报》等全省性报纸上刊登,较大市的规章应及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从今年7月1日起,《河南政报》作为刊登省政府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较大市也要尽快确定刊登规章的法定载体,便于规章的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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