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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六、鼓励我省企业承担省院科技合作任务,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省重点企业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七、省院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符合独立科研机构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中国科学院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河南转化,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科学院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中国科学院来河南投资或省院联合投资新办并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中国科学院所属企业来河南发展业务,省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报关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简化有关手续。
  十一、中国科学院企业来豫后,在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企业债券发行、银行信贷、行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中国科学院在豫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者,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省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省院联合实施河南省“高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到2005年,使河南省有一批优秀专家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并取得一定成果。省设专项资金扶持以下活动:①有计划地聘请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任河南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的兼职、客座教授或短期来河南工作;②组织河南的青年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分批到中国科学院有关机构研修;③中国科学院的有关知名专家遴选、吸收河南相关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参与科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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