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与
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0〕43号 二000年七月六日)
现将《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以下简称省院合作),是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豫”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实施“东引西进”战略、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行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省院科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扎实工作,促进双方共同繁荣,共同发展,使省院科技合作取得实效。
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座谈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合作(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省院科学技术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双赢、联合发展、共同繁荣,特制订推动省院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省院合作项目具备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项目条件的,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院合作项目具备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项目条件的,省财政支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二、省院合作项目具备河南海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条件的,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优先安排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
三、省院科技合作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省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四、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金上予以优惠。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和科技方面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视技术含量高低确定优惠幅度)予以优惠。
五、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开发、研制河南急需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产品,在省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三项费用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