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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40号 2000年8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由地方税务部门划转财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的业务移交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此前有关农业税收的管理工作,仍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二、对于人员和编制,按照“编制随工作,人员随编制”的原则,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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