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2000〕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涉及交通、农业、林业等19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3项收费:
1、货运线路标志牌费(交通系统);
2、甘蔗生产改进费(农业系统);
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复议费(国土系统);
4、证书工本费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入门及岗位培训证书、工人考核定级证书、公务员证书、奖励证书、国家公务员证书工本费(人事系统);
5、外省退休干部来湘安置管理收费(包括管理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人事系统);
6、考试收费中的国家机关招干报名考务费、执行资格考试报名手续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收费中的实际操作技术考核费(人事系统);
7、师范生改行费(教育系统);
8、“三沟通”培训费(教育系统);
9、特长生测试费(教育系统);
10、特殊专业面试费(教育系统);
11、毕业生出省培养费(教育系统);
12、就业前培训费中的就业前培训服务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
13、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卫生系统)。
二、降标和规范下列5项收费:
1、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现行按标准工资的千分之八降为按工资总额的千分之四收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一个标准收取。
2、人事、组织部门的计算机普及考务费标准统一降低为40元/人。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由现行的5小项25个标准合并为“有林地(每亩林木畜积2立方米以上)”、“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荒地、荒山”3小项3个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13元/亩降为2-5元/亩。
4、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更名为“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由原“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改为“经批准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