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签订专利合同1个月内应到设在市专利管理机关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登记,经认定登记的专利合同,其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有偿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积极开展专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有关机构在专利信息、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合作,为引进国外先进专利技术和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快实现专利工作的国际化。
三、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
(一)抓好专利工作实施,促进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专利工作的主要任务。要采取得力措施,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外向型企业,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权、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荐纳入市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并具有发展前景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专利技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列入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应优先给予扶持。
(三)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对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视其经济效益,由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四)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开支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
(五)繁荣专利技术贸易,促进专利工作实施。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专利权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从专利实施获利之日起,连续3年-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奖励为实施专利做出贡献的人员;单位以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的,可从完税后的投资收益中提取30%奖励发明人。
(六)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专利资产评估,应由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市专利管理机关备案。鼓励以专利权质押,并优先获得银行贷款,广开专利实施经费渠道。
(七)采取以知识产权个人股份或资产受益权等形式,奖励在专利技术开发、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奖,在相等条件下,获得专利权的要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