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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
  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实施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市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河涌管理范围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
  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涌,管理范围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确定;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七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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