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和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兼职、兼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工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调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其教龄连续计算。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十一、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自主确定,自主设岗,自主聘任。专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及其他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由人事、教育、劳动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部门及职称评审部门受理。
十二、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生源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上学历教育招生可适当放宽政策。在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内,放开招生计划的限制,对具备报考资格的学生,学校可按考生志愿自主优先录取。
十三、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考试、暂住人口管理、交通、就业、异地就读同类学历教育、户口迁移及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升入公办学校;公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升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证明书。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生在参加相关行业的等级考试、专业考试、资格考试时与公办学校同类毕业生同等对待。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结业生就业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通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劳动、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应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结业学生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十四、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要执行并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课程方案,中小学应当选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