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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社会力量办学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劳动行政等部门,接到申办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五、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投资办学,鼓励引进国外(境外)资金、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允许社会力量办学以多种形式依法筹集办学资金。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或个人的捐助,其捐助款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社会力量办学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免收不可预见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新建学生公寓,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校舍配套费和国有资产占用费。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民办教育。
  七、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视同仁。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在基本建设减免配套费、规费和车辆管理、用电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优惠的政策;在教研活动、党团、工会、保卫组织建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八、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贷款建盖校舍、购置教学设备,银行应给予支持。学校自有房产及其它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收费实行全额成本补偿和动态管理。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自主提出收费标准,经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依法自主向社会招聘教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由学校所在地或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
  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办,并按现行人事调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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