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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0〕13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八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民教育体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为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快建立和完善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办好给予必要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的补助;要及时帮助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法人、公民个人,可依法以独资或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尝试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民有民办”、“公民合办”、“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等形式办学。鼓励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充分的探索和尝试。
  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法人、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各种层次的教育,特别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它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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