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各地、各部门都要依照
立法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根据
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我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要加大审查工作的力度,努力探索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另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要继续按照1999年6月1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32号)的规定执行。
四、以贯彻实施
立法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立法法关于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备案等规定,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贯彻实施
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围绕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国际大通道的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随着
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政府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对政府立法工作在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在贯彻实施
立法法中,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实践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