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0〕13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
立法法和国发〔2000〕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立法法,按照
立法法的精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加大对
立法法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做好
立法法的宣传工作。要抓好
立法法的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统一组织,并编印好学习培训资料。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滇单位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人员,都要接受统一培训。全省担任法制督察的人员也要分期分批接受立法法的专门培训。
二、深刻领会
立法法的精神,全面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权限、程序等基本问题。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切实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地方立法工作是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补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要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要认真制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向
立法法机关报请立项。已经立项的法规和规章,不论由哪个部门具体起草,都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体现民意。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有立法权的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统一审查、修改,由法制机构直接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法规、规章起草和审查部门要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注意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所拟订的法规和规章,既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又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以及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