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形成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机制
12.城镇建设要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各方面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矛盾突出的,要按法定程序作出调整。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优先安排重点城镇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项目。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取得的折抵指标,应保证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各县(市)通过土地整理途径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
1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土地开发整理要与村镇建设规划调整、农村居民点用地综合整治紧密结合,促进中心村建设。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建立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调动社会各方面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
14.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置换,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园区选址建设。土地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15.要进一步深化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规范城镇土地批租。城镇建设非公益性用地要大力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各地要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地价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依法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监管。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对城镇建设使用存量土地的,在规费收取上可适当优惠。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城镇建设筹资渠道
16.依法、科学调控土地市场,经营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强政府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出让金用途分解机制,确保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条件的城镇可建立专门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17.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城镇交通、供水及防洪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项规费,要划出相应比例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利用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城镇重点发展的项目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