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0年起,农民进城镇落户不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各地按实统计城镇居民户口。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原农民,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地在办理户籍迁移登记、发放统一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中,均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变相收取各种基金。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户籍迁移登记的管理工作。
二、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引导产业向城镇集聚
8.大力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在积极为当地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省外国外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技术开发中心、营销机构迁移落户我省大中城市。各地要在工商登记注册、资质审查、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推行专项限时服务;在用地、购房、行业服务、劳动人事、外事、社会保障以及员工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要取消对外来人员的购房限制。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到大中城市落户,创办实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杭、甬、温等中心城市要建立成为全省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发展城市商贸、旅游、金融、教育、信息及各类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大幅度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
9.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以县、市政府驻地镇、中心镇为重点,可建立设施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各地对进特色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园区外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超过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集中到园区内兴建。同时,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引导农村工业向小城镇集中。
10.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各类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条件。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风险基金或担保组织的试点,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和资金支持。
11.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简化程序。各地可采取成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形式,实行多个部门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大清理收费力度,规范各项收费,推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