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资质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90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资质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