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正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举报人。